一个国家或地方的法官形象如何,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司法机关的信誉如何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如何。近年来在社会不同层面表现出的“司法信任危机”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实中的法官形象与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要求相去甚远。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教育整顿活动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于栋修提出要推行“法官形象工程”,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记者:于院长,在这次教育整顿活动中,据说你是将“法官形象工程”放到依法治国的大方略中去思考,能否请你谈谈这方面的想法?
于:依法治国最主要的是三条: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更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各类纠纷一经法院裁判则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都无权改变。如果司法不公正,则人们最终说理的正常渠道也被堵塞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必然丧失。因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司法权的行使是通过法官的审判行为来实现的,法官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最活跃的因素。一个国家或地方的法官形象如何,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司法机关的信誉如何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如何。近年来在社会不同层面表现出的“司法信任危机”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实中的法官形象与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要求相去甚远。法官形象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着司法的形象,代表着法治的形象。所以我主张,要将“法官形象工程”放到依法治国的大方略中去认识和对待。
记者:你认为“法官形象”的具体内涵或者说塑造“法官形象”的目标模式应该是怎样的?
于:我对“法官形象”的内涵概括了八个字,那就是“文明、廉洁、规范、高雅”。
文明是标识人类进步程度的状态。法官形象的“文明”是一种执法者的文明,即执法主体以科学、民主、法制的思维方式为指导,推动整个执法活动与现代社会文明同步发展的一种执法机制和状态。廉洁,是一种清正不贪的形象,是古今中外对法官的普遍要求。规范,在“法官形象”中占据重要位置,是对法官职业形象的基本要求,主要是指法官的审判行为要规范,其核心是要求法官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时时事事严格执法,真正成为世人称誉的“活着的法典”。高雅,是指法官要有高雅的形象,主要的不是指外表,而是指要有高雅的内在气质和丰富的知识涵养,有崇高的人生价值观和执着的敬业精神,能够以高雅的人格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
记者:在您领导的济宁市中级法院在“法官形象工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何设想?
于:“法官形象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主要有两个方面:完善内部机制和强化外部监督。在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方面,我们制订了党组思想作风建设十条规定和干警纪律作风建设十条规定,向全市法院下发了“法官十条禁令”,带领大家努力做到讲学习,讲团结,讲实干,讲廉洁,切实将教育整顿活动引向深入,为“法官形象工程”奠定坚实的内在基础。
在强化外部监督方面,一是进行了法官形象社会调查,公开向社会发送《法官形象社会调查表》,听取群众对法官形象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三是在坚持院长接访制度的同时,还开展了几次大型公开接访活动,共接待来访人员1100余人次。其中当事人申诉126人次,反映干警思想作风问题并提出批评建议的59人次,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现行法官制度有待改革的两大突出问题,一是法官选任和管理上的非精英化,二是整个管理体制上的官僚化,从而使法院的管理与行政机构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我们的“法官形象工程”才刚刚起步,可以说是一项方兴未艾的事业。我们设想,要通过“法官形象工程”,使法官队伍素质明显增强,司法水平明显提高,机关作风明显改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